1景觀設計1月29日,宣判後韓磊被帶離法庭 新華社發
  9月17日,冀中星在一咖啡機審庭審中回答公訴人提問 資料圖片
  大興摔死女童案韓磊被關鍵字排名判死刑
  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註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終審落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對此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高支票貼現院將對一審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9月25日對韓磊、李明故意殺人、窩藏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建築設計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2年。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審查了全案卷宗材料,根據一審法院審查確認的證據及二審審理採信的新證據,法院認為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韓磊犯故意殺人罪、李明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審裁判。
  北京市高院認為,上訴人韓磊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思悔改,在刑滿釋放僅9個月後,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李明明知韓磊犯罪,仍從作案現場駕車幫助韓磊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亦應懲處。韓磊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並與其前罪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餘刑數罪並罰。李明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應依法對其撤銷假釋,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此次犯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鑒於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願讓韓磊上車的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韓磊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韓磊的辯護人所提建議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辯護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檢察院建議駁回韓磊的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應予採納。
  北京高院將對死刑判決結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首都機場爆炸案冀中星領刑6年
  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註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29日9時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該院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北京市三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確認,上訴人冀中星為引發關註以解決自己的上訪訴求,在山東省家中自製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了使民警無法靠近,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其本人重傷,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就冀中星出於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給予認定,一審法院在查明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實後作出判決,符合法定程序,並無不當。
  原判綜合考慮冀中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避免了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等從輕情節,以及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出口引爆等從重情節,對冀中星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原標題:兩案件同日終審均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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