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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7-18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郭仲然
  街坊周女士:梁老太丈夫去世後,她靠自己積蓄購置了一套商品房自住,3個子女在外省工作,鮮有照顧和陪伴,多年來都是我照顧她。去年,她因病住院,並立下遺囑將那棟房屋遺贈給我,還請公證處辦理了該遺囑的公證手續。梁老太去世前幾天,其3個子女從外地趕來,他們一起說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寫下了將該房屋給3個子女繼承的遺囑。梁老太去世後,她的房屋應由誰來繼承?
  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宋萬俊:本案中,梁老太前後立有2份遺囑,內容相抵觸,前1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後一份屬於自書遺囑,而自書遺囑不得撤銷公證遺囑,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該套商品房應由周女士受遺贈,而不能由其三個子女根據遺囑繼承。
  信息時報記者 郭仲然
    (原標題: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哪個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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